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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正式發佈《浙江省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算(個人破產)指引》(以下簡稱《指引》),提出通過有條件的債務註銷、誠實的財產申報和合理確定“生活必需品”來實現破產制度中財產豁免目的的途徑,充分探索個人債務集中清算中的個人破產制度。《指引》的出臺意味著浙江省已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。

個人債務集中清算具有債務人“破產保護”、債權人公平還款、教育和風險預警等功能,有利於促進市場經濟健康運行,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。去年2月27日,最高人民法院在《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》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。浙江法院地處民營經濟大省、改革開放大省,率先在個人破產領域開展實踐,並於2018年開始進行試點探索。浙江省高等法院在全面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,正式發佈《指引》,指導全省法院進一步探索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算。

據瞭解,《准則》共有61條,分為11個部分。其目的是建立有效的區分機制,通過債務人聲明、接受債權人質詢等措施,將“有能力履行但拒絕履行有效法律檔中確定的義務”的債務人(“老賴”)與“誠實和不幸”區分開來,人民法院的當然調查和核實,以及管理人在執行前者的基礎上進行的調查和核實,為後者提供了相對寬鬆的制度出路。債務人的“誠信”是該制度運行的前提和基礎。如果債務人有惡意逃債等惡意行為,集中清算程式將不會及時啟動或終止。

為鼓勵和引導相關利益相關者對個人債務進行集中清算,《指引》規定,對如實申報個人財產的誠實債務人,人民法院可以免予列入失信人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,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的審議意見,依法决定扣留債務人的生活必需品,並適當補貼相關費用。對債權人,人民法院將引入更多的管理人資源、破產專項資金等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查證的手段,確保債務人的誠實參與,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更全面、更徹底的查證,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。

在指引確立的一套程式中,要將個人破產制度與執行制度充分銜接,將破產程式中的管理人制度引入執行程式,,或者將財產申報等制度在執行程式中恢復到破產制度的地位。通過對個人債務實行集中清算,反向強制執行制度回歸到“執行”標準,並進一步明確了兩種制度適用對象的區別:對被執行人採取執行措施“有能力履行但拒絕履行有效法律檔確定的義務”;對確實“誠實”但“不能履行”的當事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,可以通過對個人債務的集中清算進行集中執行,從而擺脫債務鏈條。

破產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制度,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礎。”浙江省高等法院副院長徐建新表示,浙江是民營經濟大省,也是改革開放的龍頭省份。2018年以來,溫州、台州等地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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